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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408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11-13 14:3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4)粤0803民初4081号  

林明河

本院受理原告陈瑜、陈国光与被告林明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林明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瑜借款本金30000元;限被告林明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光借款本金1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被告林明河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两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告陈瑜迳付275元、向原告陈国光迳付12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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