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陈婉芳,女。
被执行人邱建雄,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婉芳与被执行人邱建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婉芳于2014年6月16日以认识到原申请请求中有部分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缺乏执行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荣春
审 判 员 张春民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根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