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湛霞法民二执加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15-04-08 10: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执加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罗智诚。

委托代理人程志伟,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喜玛拉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胜,董事长。

追加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颛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智诚与被执行人湛江喜玛拉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追加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中,2014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罗智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对诉讼追加主体了解不周,导致所追加的主体不当为由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罗智诚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黄  毅

人民陪审员      冯文滔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莫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