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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63号
发布时间:2015-06-23 10:4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63号


原告黎某,女,住湛江市坡头区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住湛江市霞山区某路某号某栋某房。

被告陈某某,男,住湛江市某区某村某区某巷某号。

原告黎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  判  员    苏      妙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日 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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