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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发布时间:2015-06-23 10:4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罗某某,男,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西贡某区某楼某室

被告王某,女,湛江市霞山区人,住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某号某栋某房。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  文  晓

审  判  员    苏      妙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日 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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