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湛霞检刑诉[2013]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湛霞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中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2013]湛霞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4月3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变诉[2014]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罪名为强迫交易罪。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同案人陈候清(已判决)伙同吴希景(绰号“安古”)、钟朝晖(绰号“钟鸡”)、刘爱英(绰号“黑妹”)、杨妃妹(绰号“蛇娘”)(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购买蓝牌小车、商务车组成顺通公司,由被告人吴某某和同案人陈候真(已判决)等人负责拉客,同案人钟理叶(已判决)负责财务,在没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从霞山汽车南站至徐闻海安的线路客运生意,并对其他从事该线路客运的车辆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车辆进行打砸不让其营运,从而达到垄断该线路客运生意的目的。
经审计,该顺通公司从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合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220333元,总支出为人民币837398.24,余额为人民币382934.76元。非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869426元,总支出为人民币1650397.11元,余额为人民币219028.8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审计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原审时,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重审第一次庭审时,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打工人员,每月工资才一千多元,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希望从轻判处。第二次庭审时,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认为其没有强行拉客,也没有强行收保护费。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变更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认罪,希望法院酌情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同案人陈候清(已判决)伙同吴希景(绰号“安古”)、钟朝晖(绰号“钟鸡”)、刘爱英(绰号“黑妹”)、杨妃妹(绰号“蛇娘”)(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购买蓝牌小车、商务车组成顺通公司,由被告人吴某某和同案人陈候真(已判决)等人负责拉客,同案人钟理叶(已判决)负责财务,在没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从霞山汽车南站至徐闻海安的线路客运生意,并对其他从事该线路客运的车辆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车辆进行打砸不让其营运,从而达到垄断该线路客运生意的目的。
经审计,该顺通公司从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合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220333元,总支出为人民币837398.24,余额为人民币382934.76元。非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869426元,总支出为人民币1650397.11元,余额为人民币219028.8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在东锐汽车公司开出租车。在湛江市火车站广场处有一帮以绰号叫“英古”(吴希景)为首的人垄断火车站广场及外围跑海安路线的车,每月收取500-700元不等的费用,我因没交钱给“英古”那帮人并抢了他们客源,被他们打击报复。2012年3月15日凌晨在霞山区湖光路东兴炼油厂门口桥头处,我驾驶的出租车被“英古”手下多名男青年用钢管砸烂。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是出租车司机,长期在湛江市火车南站广场及502汽车站外围搭客,以绰号叫“安姑”(指英古)为首的一帮人垄断湛江市火车南站广场及502汽车站外围处跑海安线路并收取保护费,如果不交钱就不能到该处搭客,并受到恐吓或砸坏出租车。2009年6月份,我因到湛江市火车站广场处接一名熟客,与安姑手下的拉客仔“阿知”、“阿学”发生冲突,后与“安姑”合作的“阿鸡”(钟朝晖)带十多名男青年过来,我被这些男青年打伤并砸烂出租车。我还记得一名叫“那进”的男子为安姑工作,负责在火车南站与502车队外围路段为交保护费的车辆拉客。
经对照片辩认,林志成辨认出吴某某是吴希景团伙的成员之一,负责为已交保护费的营运汽车拉客。
(3)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从2008年开始在湛江市霞山区开出租车,火车南站及502车队外围客运生意被吴希景、钟朝晖等人垄断,我从2008年6月至2010年3月每月需向吴希景他们交纳2200元保护费,以保障人身安全以及车辆不被打砸,保护费一般都是交给吴希林,有时也交给吴希景的亲戚“阿学”。
经对照片辨认,林妃辨认出吴某某是吴希景团伙的成员之一。
(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年1月我购买了一辆捷达小轿车,2011年3月份我获悉汽车南站502车队外围有人垄断湛江霞山至徐闻海安的营运线路,于是我通过朋友找到负责收取保护费的头目“安古”(吴希景)商量,他答应只要交钱就可以在南站外围拉客,于是我聘请一名司机专门帮我驾车、拉客从事营运,初期在霞山这边每月固定交1000元保护费,到徐闻海安码头后还必须每月交纳1000元保护费,后来生意不好,“安姑”同意将保护费降到每月600-900元不等。“安古”、“钟鸡”(钟朝晖)等人的团伙有自己的经营车队,他们合伙购买了多台商务车及小轿车经营霞山至徐闻海安营运线路,“钟鸡”是团伙最大股东,“安古”是团伙头目负责车队管理指挥,“希进”是他们军师负责出谋划策,“那林”、“那嗨”负责收取保护及充当打手角色。这伙人长期在汽车南站外围作恶,多名司机被恐吓、殴打。
(5)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帮人开出租车,2010年5月30日早上因将出租车停放在霞山区建设路502车队门口边上,一名叫“阿林”的男子认为我停车影响其太空商务车拉客,对我进行殴打。听说“阿林”是帮一名绰号叫“安古”的男子管理502车队外围湛江至海安非法营运专线,并收取保护费。这个场除了“安古”听说还有“阿鸡”、“阿龙”等股东。
(6)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长期跑湛江市霞山区502汽车站至海安码头这条线路。湛江市火车南站广场处和霞山502汽车站附近都被一个“黑帮”垄断,头目是一名绰号叫“英古”的人,合伙人还有“阿龙”、“阿鸡”等人,所有在霞山502汽车站附近拉客的出租车,每月需按时向“英古”他们交纳保护费,四座车每月交保护费1000元,六座车每月交1500元,如果不交钱在这片拉客就会被殴打报复或砸烂汽车。“英古”他们也购买了多台商务车、面包车及“黑的”经营海安码头这条线,只有等他们的车辆拉满客我们才能拉客,否则就会被殴打。保护费一般是交给“安古”的马仔“阿政”或吴希林。海安码头那边由绰号叫“杨妹”、“黑妹”、“启武”三人为股东,与霞山502汽车站这边的“英古”等人合伙,分别垄断海安码头与霞山502汽车站外的拉客生意。
经对照片辨认,蒋志远辨认出吴某某是强迫其每月交保护费的黑恶团伙的主要成员之一。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驾驶出租车在湛江市霞山区火车南站附近拉客,被“阿龙”、“阿鸡”等人殴打。“阿龙”、“阿鸡”在南站附近霸占客源,他们的车辆专门负责走海安线路,不允许外地车辆在南站附近拉客。“阿龙”等人的出租车公司有“阿鸡”、“安古”等大股东,垄断霞山502车队外围、火车南站至徐闻海安的非法营运线路,外地车辆如需营运这条线路必须每月交800元1000元不等的保护费,否则会遭到殴打或被砸烂车辆。保护费一般是由“阿林”收取,“阿政”、“阿进”负责拉客,他们公司在海丰宾馆二楼有一间办公室,股东有时会在那里开会。
经对照片辨认,吴仁润辨认出吴某某参与在火车南站外围垄断客源、看场以及进行非法营运。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0年6月20日下午,我和妻子在霞山区建设路502汽车站入口处拉客,一名叫吴希林的男子说我妻子抢客,遭其辱骂、殴打。我从2005年开始在湛江市霞山区汽车南站附近拉客营运,必须每月向吴希景、吴希林、钟朝晖等人交纳保护费才能在汽车南站附近拉客,从2008年开始每月向他们交纳800-1200元不等的保护费,至今已经有四年了。这伙人长期在汽车南站附近为非作歹,欺行霸市,多名出租车司机被他们恐吓、殴打。
经对照片辨认,陈四海辨认出吴某某参与在湛江市502车站及火车站广场垄断海安线、收取保护费。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从事出租车营运,如果在霞山南站拉客去海安必须交钱给一伙“烂仔”(他们是有组织的),我从徐闻海安搭客回霞山时,海安那边也有人收钱,每次必须按照客人付钱总额的30%收保护费,每次收120-150元,如果不交就会有一伙人围住我威胁恐吓。
经对照片辨认,张东美指认被告人吴某某在502车站外围收取保护费。
(10)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安姑”、“钟鸡”、“阿龙”等人霸占502车站外围地盘,利用蓝牌商务车非法营运霞山至海安线路,并阻止合法出租车在该区域拉客,有多名出租车司机被他们殴打。我为了能在502汽车站外围拉客赚多点钱,从2010年起每月向他们交纳600元的保护费,一共交了大约6000元。502车站外围看场的人我还认识“阿进”、“阿林”,“那嗨”,其中“阿进”、“阿林”负责看场、拉客,“那嗨”收取保护费。
经对照片辨认,苏国谋辨认出吴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南站502车站外围看场、抢客。
(11)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出租车司机,为了在502车站附近拉客,从2009年开始在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502车站对面向一名叫“阿龙”的男子交纳保护费,当时每月交600元,大概共交纳了3000元。如果不交保护费在502车站附近拉客就会被殴打及砸车。
(1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为了在502车站附近拉客,从2011年开始在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502车站对面向一名叫“阿林”的男子交纳保护费,当时每月交600元,大概共交纳了3600元。虽然交了保护费,但有一次在502车站附近拉客时还遭到一名叫“阿进”的男子威胁恐吓。
经对照片辨认,蔡妃桂指认被告人吴某某在502车站外围看场并对其进行威吓。
(1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多年在湛江市霞山区火车南站搭客到海安,最初也有人要我交保护费,但通过朋友讲情,对方就不收钱了。
(1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平时在汽车南站附近拉客给深圳、广州的客车和在海丰宾馆二楼一间办公室帮“妹姑”打工,平时有些司机来办公室坐一下,公安人员从该办公室搜查到一些发票、合同书还有其他文件。
(1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湛江市霞山区海丰商务宾馆一名股东,宾馆一二楼夹层的房间以每月800元的租金出租给一个跑湛江到海安的客运车队。我不清楚该车队的具体情况。
(16)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母亲黄建文是建设路35号伟城海丰花园G栋二层商铺的业主,最初是一名叫李杨康的男子将该商铺租来经营海丰宾馆,后来又转给吴伟平经营。我不清楚该档口一二楼之间夹层的出租情况。
(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负责海丰商务宾馆的管理工作,宾馆一二楼夹层的房间出租给一个跑从湛江到海安的客运车队,我不清楚车队是否与宾馆签订租房合同,但车队每月由一名老年男子向宾馆交纳房租800元。
2、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人钟某某(已判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儿子钟朝晖从2009年5月开始与霞山的陈候清、吴希景及徐闻海安的杨妃妹、刘爱英等人合股经营顺通运输公司,公司名下有多台蓝牌车(有正常牌照但不具有营运资格),负责霞山到徐闻海安的营运线路。我们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在霞山区建设路502车站对面“海丰宾馆”二楼租一个房间用于公办。我知道公司没有合法经营执照,但由于我儿子在公司有股份,我觉得没有直接参与管理就不会有事,故一直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钟朝晖、陈候清、吴希景是湛江市区的股东,陈候真负责拉客及登记人数、单价等工作,吴某某、吴希林、等人负责为公司拉客,每月领取数额不等的工资。
经对照片辨认,钟理叶辨认出吴希景、钟朝晖、陈候清等人合股非法经营从霞山至海安的运输线路。
(2)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09年我与钟朝晖、吴希景以及徐闻的刘爱英、杨妃妹等人在不具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情况下,合股成立顺通公司在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502车站附近经营蓝牌出租车的客运生意,负责从霞山到徐闻海安的营运线路。公司从2009年至今购买了多辆蓝牌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此外还有吴某某、吴希林等人参与公司经营,主要在汽车南站外围负责拉客。我们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只是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在霞山区建设路502车队对面一家宾馆二楼租了一个房间给拉客人员休息。公司盈利时多时少,我没有统计过。由于南站外围霞山至海安线路客人比较多,外围等客的出租车也比较多,吴希景和钟朝晖提出向这些出租车收取保护费作为我们下面工仔的工资费用,据我所知是吴希景、钟朝晖叫其手下“那嗨”向南站外围正常营运的出租车收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保护费,并且只有等我们的客车拉满客人后才允许其他出租车拉客。
经对照片辨认,陈候清辨认出钟朝晖、吴希景、杨妃妹等人与其合股从事非法营运。另辨认出吴某某在其非法营运的车队里负责拉客。
(3)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的供述,主要内容为:陈候真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否认其参与钟朝晖、吴希景、陈候清等人的非法经营活动。在审判阶段,陈候真承认其在陈候清、钟朝晖等人合股非法经营的运输公司中负责拉客。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09年吴希景、陈候清、钟朝晖、杨妃妹、刘爱英等人投资成立顺通公司,经营霞山至徐闻海安路线的客运生意。公司成立后以每月1500元-1800元工资聘请我和吴希林等人负责拉客,陈候真负责登记上车人数、客车维修,财务人员钟理叶负责管理。我知道顺通公司不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名下有5、6辆商务车及十几辆出租车。公司股东叫“阿学”、“那嗨”二人在汽车南站附近向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如果有不属于吴希景他们公司的大巴车要走霞山至徐闻海安路线,该车主就要每月交几百元给吴希景他们公司,“阿学”、“那嗨”负责收钱,“那政”、“那敏”在霞山区南站客运站附近负责看其他走霞山至徐闻海安路线的大巴车是否交钱给吴希景他们公司,如果不交钱就不让那些车拉客并加以阻拦。
经对照片辨认,被告人吴某某辨认出陈候清、钟朝晖、吴希景、刘英爱、杨妃妹非法经营霞山至海安的运输线路,辨认出钟理叶、吴希林、陈候真、袁康振、谭永政等人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3、机动车查询资料、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相关涉案车辆的查询资料以及相关房屋租赁合同。
4、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为:公安人员从吴某某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粤G47172的大众捷达出租车。
5、审计报告书,主要内容为:经湛江市正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顺通公司从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合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220333元,总支出为人民币837398.24,余额为人民币382934.76元。非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869426元,总支出为人民币1650397.11元,余额为人民币219028.89元。
6、[2012]霞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同案人陈候清、陈候真、钟理叶因犯非法经营罪已于2012年12月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刑。
7、到案经过,反映被告人吴某某的归案经过。
8、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吴某某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且在非法营运过程中,为使顺通公司达到垄断霞山汽车南站至徐闻海安线路客运生意的目的,其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对其他从事该线路客运经营者的车辆进行打砸,不准其他客运经营者在该地域进行营运,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丽 霞
审 判 员 潘 志 文
审 判 员 王 玉 燕
二〇一四年 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媛 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