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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
发布时间:2015-07-29 16:0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清,女。

被执行人周登文,男。

申请执行人黄河清与被执行人周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4]湛霞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登文应支付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3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待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后再进行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尚未申请处理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张    荣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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