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清,女。
被执行人周登文,男。
申请执行人黄河清与被执行人周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4]湛霞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登文应支付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3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待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后再进行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尚未申请处理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张 荣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