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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发布时间:2015-08-11 10:5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原告彭某某

被告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韶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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