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25号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
负责人齐永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称华,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智强。
被申请人陈建纲。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宁智强、陈建纲撤销之诉纠纷,申请人九江银行以被申请人宁智强、陈建纲恶意转让债权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建纲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34家公司破产案件中可分配债权其中的49999999元的分配款,九江银行已出具担保函作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建纲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34家公司破产案件中可分配债权其中的49999999元的分配款。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 文 晓
审 判 员 苏 妙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