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40-1号
申请人:马英霞。
被申请人:李敬文。
被申请人:惠州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李敬文。
被申请人:吴川市新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人民路福泽豪苑203房。
法定代表人黄福勇。
被申请人:叶国东。
被申请人:湛江市东海岛和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涛声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国东。
申请人马英霞因与被申请人李敬文、惠州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川市新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国东及湛江市东海岛和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马英霞主张被申请人李敬文向其借款2420万元的本息到期未还,被申请人惠州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国东及湛江市东海岛和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申请人马英霞还主张吴川市新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合作开发的房屋其中的85套作为担保。申请人以为了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限额为3000万元,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为此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吴川市新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某区某住宅小区的房屋85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进行销售,但须向法院申请并经申请人同意,销售所得的房款交由法院提存。
二、查封登记在叶国东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某路某号某商住小区某号楼某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xxxxxxx号)。
三、查封登记在湛江市东海岛和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某路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xxx号)。
四、查封登记在湛江市东海岛和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某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国用2008第xxxxx号)。
五、查封为申请人马英霞提供担保的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某路某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湛国用(2014)第xxxxx号)及位于麻章区某某某工业园国有土地使用权湛国用(2012)第xxxxx号地上房屋建筑物。
上述二、三、四、五项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暂由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上述财产保全的限额为3000万元。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文 晓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