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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发布时间:2015-08-19 16: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钟日成。

委托代理人柯绍雨,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向文。

本院受理原告钟日成诉被告彭向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日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文 晓 

审  判  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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