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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43号
发布时间:2015-10-22 15:3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43号

原告黄奇杰。

原告黄真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亚秀。

原告黄真浩。

法定代理人黄奇杰、梁亚秀,系原告黄真浩的父、母亲。

原告梁亚秀。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荣,男,湛江市霞山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观福。

被告林鸿斌。

本院受理原告黄奇杰、黄真强、黄真浩、梁亚秀诉被告莫观福、林鸿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奇杰、黄真强、黄真浩、梁亚秀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奇杰、黄真强、黄真浩、梁亚秀负担。

 

审  判  长   洪 华 全

审  判  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峰

 

 

 

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嘉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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