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43号
原告黄奇杰。
原告黄真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亚秀。
原告黄真浩。
法定代理人黄奇杰、梁亚秀,系原告黄真浩的父、母亲。
原告梁亚秀。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荣,男,湛江市霞山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观福。
被告林鸿斌。
本院受理原告黄奇杰、黄真强、黄真浩、梁亚秀诉被告莫观福、林鸿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奇杰、黄真强、黄真浩、梁亚秀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奇杰、黄真强、黄真浩、梁亚秀负担。
审 判 长 洪 华 全
审 判 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嘉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