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熊宁宁。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音妙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路18号华侨大厦三楼B区域。
法定代表人陈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宁宁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音妙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宁宁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宁宁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熊宁宁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