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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15-11-05 16:1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3号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

申请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

申请人黄某甲。

被申请人黄某丙。

申请人黄某、黄某乙、黄某甲与被申请人黄某丙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黄某、黄某乙、黄某甲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某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并提出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黄某丙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黄某乙、黄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某、黄某乙、黄某甲撤回对被申请人黄某丙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审  判  员    苏      妙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日 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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