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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6号
发布时间:2015-11-09 16:0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陈华。

被告何名利。

被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付。

被告湛江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何名利、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1月21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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