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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35号
发布时间:2015-11-09 16:0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35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双方需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黎    明

 

 

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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