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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发布时间:2015-11-09 16:0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

被告梁某某。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华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6日生育女孩黄某乙。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将家里的床、被及衣柜等泼上红油漆,并打坏家里的酒吧柜、电视机等。次日,被告又敲坏家里的铁门。期间被告两次被建设派出所带走问话。在共同生活期间,我一直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互相照顾及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女儿出生至今一直由我父母抚养照顾,被告从未交过抚养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家庭成员的关系,更严重影响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们夫妻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

被告不答辩,不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6日生育女孩黄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敲坏家里铁门、电视机和酒吧柜等,两次被派出所带走问话。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破裂为由于2014年9月4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原告的《户口本》、《结婚证》、婚生女孩的《出生证》、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应该是一定有感情的。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加之缺乏沟通、谅解,使双方矛盾加深,但尚未能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应给一次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韶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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