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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发布时间:2015-11-11 10:2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原告毛某某。

法定代理人毛某甲。

被告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证据未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黎    明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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