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35号
发布时间:2015-11-11 10:3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35号

原告欧某某。

被告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