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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84号
发布时间:2015-11-11 10:3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8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韶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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