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