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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发布时间:2015-11-11 10:4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龙惠娟,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2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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