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龙惠娟,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2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