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发布时间:2015-11-12 10:1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原告陈勇。

被告孙日盟。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孙日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勇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嘉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