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1号
申请人黄华剑。
被申请人黄羽琦。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华剑与被申请人黄羽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其借款69000元未偿还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申请人黄华剑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羽琦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XX路XX号XX栋XX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湛江CQ字第100112XXX号);
二、查封黄华剑、黄华影名下的属于申请人黄华剑份额的位于湛江市霞山XX路XX号XX幢XX门XX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湛江CQ字第0100068XXX号)。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限额为69000元。上述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支配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文 晓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