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601号
原告梁惠英。
被告广东省农垦实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玉成,董事长。
原告梁惠英诉被告广东省农垦实业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100元,原告逾期没有预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没有缴纳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惠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 文 晓
审 判 员 苏 妙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