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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5号
发布时间:2015-11-17 15:5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5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韦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文 晓 

审    判    员    苏    妙 

人 民 陪 审 员    余    冰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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