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212号
申请人湛江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浩。
被申请人陈明庆。
被申请人陈涛。
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兴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庆。
被申请人阳春市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
申请人湛江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为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兴糖业有限公司向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800万元及利息作担保,被申请人陈明庆、陈涛为申请人作反担保,而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兴糖业有限公司已逾期未偿还贷款违约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申请人湛江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兴糖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X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国用(2004)字第00132号];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兴糖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XX号XX大厦第X层至第X层(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096126号——粤房地证字第C2096134号);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兴糖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XX号X楼第X层至第X层(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096135号——粤房地证字第C2096142号);
四、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兴糖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广东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的总限额为800万元。上述土地、房屋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支配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股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以转让、赠与等其他方式改变股权所有人,待后处理。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文 晓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