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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2号
发布时间:2015-11-27 15:3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2号

原告林泽智。

原告黄桂莲

被告湛江市金百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日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智、黄桂莲诉被告湛江市金百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批准受理费的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细 曼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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