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汪杰。
法定代理人汪真来。
委托代理人周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杰诉被告梁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杰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诉讼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杰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99元 (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汪杰负担。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黄细曼
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奎逢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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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