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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33号
发布时间:2015-12-17 16:3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33号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民支行。

负责人沈启连。

被告梁汝玲。

被告全恒燃。

被告全展毅。

被告湛江市仁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汝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民支行诉被告梁汝玲、全恒燃、全展毅、湛江市仁发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湛江市赤坎区,应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赤坎区管辖地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该案应属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梁汝玲、全恒燃、全展毅、湛江市仁发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韩    剑

审  判  员  吴 嘉 嘉

 

 

二0 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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