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法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加强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廉洁,构建和谐的诉讼关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约见法官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约见,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民商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在庭审或听证程序以外,提出向审判、执行人员当面反映情况的申请,由本院安排法官会见申请人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约见申请:
(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见的;
(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
(三)庭审或听证后、宣判前,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或听证的;
(四)认为执行措施不当,要求当面解释的;
(五)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约见法官由信访室专门窗口办理。信访室设专人负责接收、转递申请及安排会见时间场所。
信访室法官约见窗口应公开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网址等。
第四条 申请约见法官,可以到本院信访室窗口填写《约见法官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或本院外网提出约见申请。
申请约见应写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
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或本院外网提出约见申请的,由信访室人员审查后填写《约见法官申请表》。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该事由第一次提出约见申请的,则由信访人员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事由,或虽符合但该事由已会见过的,原则上不批准会见。
第六条 信访人员收到或填写《约见法官申请表后》可直接联系法官,法官同意会见的,由信访人员安排会见时间及地点。法官不同意会见的,报所在部门庭长或副庭长审批,批准同意会见的,由信访人员安排约见时间及地点;不批准会见的,需由案件承办人说明理由,由信访人员向申请人说明不接受约见的理由,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直接到本院申请约见,约见窗口收到《约见法官申请表》后,应当即通知被申请约见法官。
需安排会见的,一般应在当天进行,因开庭、外出执行、休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当天会见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另行通知会见时间和地点,情况紧急的,在信访人员征求法官所在部门庭长或副庭长意见后,可安排庭长或副庭长会见。
第八条 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或本院外网提出约见申请的,约见窗口应在收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被申请约见法官,法官或法官所在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
第九条 法官会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本院设置2处专门的法官约见场所。会见内容由书记员做好记录,交申请人签名后归入案卷。
第十条 对于审查约见申请及会见过程中发现紧急、重大、敏感情况的,应及时报告院、庭领导和信访、应急部门。
第十一条 案件审结或执结的,当事人申请约见法官,按本院信访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按本院有关判后答疑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法官根据调解、审判或执行的需要,需会见当事人,可自行安排会见。
第十五条 本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会见申请人的情况纳入法官个人和部门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2015年12月11日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