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湛霞民三初字第106号
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金存。
被告李粤青。
委托代理人陈文冲。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承揽报酬79500元未付,请求被告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其承揽的10KV配电房工程需要,于2010年5月18日向原告定做一批低压配电柜,报酬合计119500元。原告已按要求于2010年6月11日将全部配电柜送至工地,并随后安装交付使用。被告除于2010年5月19日汇付报酬40000元外给原告外,尚欠79500元一直未付。原告两次以书面方式催要报酬,被告仍不支付。原告经追索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粤青拖欠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承揽费用79500元,被告定于从2013年5月起每月20日前付给原告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逾期付款,则此后的款项视为到期债务,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定于2013年5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珏
审 判 员 蔡 毅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