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起,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截至2015年11月30日,我院立案庭共接受诉状1852件,当场立案1823件,当场登记立案率高达98.43%。从案件类型看,执行案件当场立案405件,当场登记立案率高达99.75%,民商事案件当场立案1435件,当场登记立案率99.23%。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与去年同期相比,我院立案数增长5.3%。这一增长固然与立案制度的改革不无关系,但同时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总体收案数的增加更多地体现在民商事案件,这主要属于自然增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市场经济交易的整体情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增幅大,增幅超过25%。
立案登记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了“立案难”,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立案是无条件的,因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都明确规定了起诉或申请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立案登记制,如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以及破产申请、强制清算申请、特别程序案件立案等,均不适用登记制。
市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理解的偏差,也给该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问题。 例如,登记制规定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应当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当事人坚持要在某一法院立案的,法院也应当接收材料。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没有按照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而选择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增多。这一现象加重了我院处理管辖的工作量,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在 “案多人少”问题本已十分突出的背景下,更加重了这一矛盾。
(霞山法院立案庭 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