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1月2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湛霞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成、王海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霞山区XX村的村民陈某乙、陈某丙、吴某、陈某丁、吴某甲、林某甲、陈某戊、吴某乙、何某某、王某某、林某乙(湖光镇XX村村民)等人到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3路霞山交警大楼处为其父亲陈某己的因交通事故死亡处理事宜讨说法,在此期间,村民在办公楼门前拉起一条写有“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阻止前往交警大队办事的群众进入,部分村民还一字排开站在交警大楼门前的观海路上阻挠过往车辆通行,打坏办公门锁,在交警大楼大厅内烧纸钱,烧香,并殴打上班的交警罗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等人,导致霞山交警大队约3小时无法正常办公。造成严重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己于2012年3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认为霞山交警大队处理不公,为给该大队施加压力,被告人租用交通工具,于2012年3月20日9时许,伙同湛江市霞山区XX村的村民陈某乙、陈某丙、吴某、陈某丁、吴某甲、林某甲、陈某戊、吴某乙、何某某、王某某、林某乙(湖光镇XX村村民)等数十人乘坐交通工具来到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3路霞山交警大队办公楼。村民在办公室楼前拉起一条写有“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阻止群众进入交警大楼办事,部分村民还一字排开站在交警大楼门前的观海路上阻挠过往车辆通行,打坏办公门锁,在办证厅及交警大楼大厅内烧、撒纸钱,烧香,殴打正在上班的交警罗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等人,领带值班牌被烧,导致霞山交警大队长达3小时无法正常办公,造成严重损失。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2012年3月20日早上9时45分,我在附属医院体检时接到值班室的电话,说有七、八十名群众在霞山交警大队办公楼闹事,我马上通知同事肖某、谢某某对事件进行处理,接着我立即赶回去。到了办公楼门口发现闹事者在交警大楼正门烧纸钱、香火,还有一部分排起人墙阻碍过往车辆通行。我看到这种情况就作为代表和他们协商,对他们进行劝解,但是他们更加激动,在我接听电话的时候突然有人在我背后打了一拳在我的后脑,我被打倒并出现短暂的昏厥,后来其他同事扶我到休息室休息了。
经对照片辨认,罗某某指认吴某丙就是殴打其后脑的人,指认陈某甲是在霞山交警大队办公楼带头闹事的人。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2012年3月20日9时30分许,我接到大队值班室的电话说,XX村100多人拉横幅冲击霞山交警大队大楼。我带着同事张某、龙某赶到大队门口时,就被一村民拉住我的手,强将我拉到一名妇女面前,接着该名妇女指认我是交管股长时,十几个村民便围着我拳打脚踢,旁边的民警见状便来救援我,但是当时我已经被打得遍体鳞伤,近视眼镜被打烂,胸部、腹部多次被打得疼痛。
经对照片辨认,谢某某指认陈某甲冲击霞山交警大队大楼。指认其被撕烂的警服。
3、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2012年3月20日10时许,我在霞山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备勤时,接到霞山公安分局指令,立即前往观海路霞山交警大队集中。我和民警胡某某、陈某庚到位后,见10多名妇女排起人墙站在交警大楼门前的马路上,阻挠车辆通行。20多名群众在交警大楼门前闹事。我与胡某某将一名殴打民警的嫌疑人带到一辆警车上,那些人围住警车要抢人,还纠缠着陈某庚说陈某庚是喷辣椒水的人。我极力想向他们解释,却被他们转向围攻我,男的拉扯我的衣领和手臂,一名中年男子对我殴打,女的直冲我的胸口打了几拳,还脱下鞋子来打我。待到其他同事赶来解围我才得以脱身。
经对照片辨认,梁某甲指认林某甲、陈某甲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并对其殴打。
4、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2012年3月20日10时许,我接到大队值班室的电话称有人在霞山交警大队办公大楼闹事,要求我回治安大队集合前往处理。我去到现场后,见10多名妇女排起人墙站在交警大楼门前的马路上,阻挠车辆通行。20多名群众聚集在交警大楼门前。我与陈某辛进入交警大楼一楼,见40多名群众在一楼大厅及办证大厅内妨害工作人员办公。我们劝说闹事的群众时,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妇女对我动起手来,并打了几拳在我胸部。袭击我的中年男子也殴打了陈某辛。
经对照片辨认,梁某乙指认林某甲、陈某甲冲击霞山交警大楼,并对其殴打。
5、被害人陈某辛的陈述:2012年3月20日10时许,我在治安大队上班时,接到指令称有人在霞山交警大队办公大楼闹事,要求前往处理。我与梁某乙等人去到霞山交警大楼后,见10多名妇女排起人墙站在交警大楼门前的马路上,阻挠车辆通行。20多名群众聚集在交警大楼门前。三、四十名群众在一楼大厅及办证大厅内妨害工作人员办公。我们劝说闹事的群众时,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妇女殴打我和梁某乙,我们同事见状便赶来帮我们解围,并将该名男子和女子抓获。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辛指认林某甲、陈某甲冲击霞山交警大楼,并对其殴打。
6、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2012年3月20日上午9点45分左右,我穿着警服回大队时,见有80多名群众聚集在霞山交警大队的门外和一楼大厅内。我走进大厅时就有一名中年男子拉扯住我的衣服,我被人推了一下。我赶紧上楼时,有人在身后拉扯我,有人在我后脑打了一拳,我被打时差一点摔倒,很多人聚集在我身后,我便跑到了政秘股办公室。
7、被害人陈某庚的陈述:2012年3月20日10时许,我在霞山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备勤时,接到霞山公安分局指令,立即前往观海路霞山交警大队集中。我和同事黄某某、胡某某、梁某甲赶到后,见10多名妇女排起人墙站在交警大楼门前的马路上,阻挠车辆通行。20多名群众在交警大楼门前闹事。我们将一名殴打民警的嫌疑人带到一辆警车上,遭到10多名闹事者的阻挠,那些人围住警车要抢人,我在车门外守护防止他们抢人。这时几十名闹事者围攻我,两名妇女纠缠我,并说我是喷胡椒水的人。闹事者扯我衣服,两名男子拉开警车门想抢人。梁某甲推开他们,那两名妇女又说是梁某甲喷辣椒水的,引来很多人围着梁某甲,女的用拳头打梁某甲的胸口,男的拉其衣领和手臂,两个女的还脱下鞋来打梁某甲。我拼命帮助梁某甲,但是由于当时对方人数太多,梁某甲被殴打了好多拳,直到其他民警把肇事者带走,我们才得以解围。
8、被害单位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报案材料:2012年3月14日17时10分,陈某己骑无牌自行车在霞山区百蓬路新港铁路物流仓库路段,与行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20日上午9时30分,死者家属带着数十名群众来到大队,谩骂、烧纸钱、撒冥纸,烧毁领导值班牌,阻止前来办事的群众,并在大队门前拉起写有“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白布横幅。在道路上筑起人墙阻拦过往车辆通行,造成办公秩序中止及观海路交通中断。民警曾某某遭到死者家属为首的多名群众殴打受伤。10多名群众殴打民警谢某某。一名群众殴打罗某某后脑,导致其倒地昏厥。群众还冲入大厅撒纸钱,用门锁掷民警。11时左右,多警种到场,围攻人员再次围堵民警,对民警谩骂、推搡。造成大队连续3个小时无法正常办公。后对带头闹事者抓捕,事态才初步平息,其他闹事群众在民警劝说下,至12时才逐渐散去。
9、证人汤某某的证言:2012年3月20日上午9点10分左右,我接到霞山交警大队值班室电话称,有许多XX村的村民在大队闹事。我回到交警大楼,见一名妇女指认谢某某是交警股股长。就有村民叫喊“打”。聚集在交警大楼大厅内的10多名村民围着谢某某拳打脚踢。我和两名民警上前阻止这些村民,不让他们殴打谢某某。罗某某进到办证大厅吩咐工作,我带民警去观海路、海淀路疏导交通。当我回到交警大楼时,听说罗某某被打群众了。陈某己在霞山百蓬路新港铁路物流仓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认为交警处理不公,来闹事。
经对照片辨认,汤某某指认林某乙、陈某甲冲击霞山交警大队办公楼。
10、证人陈某戊的证言:我知道我村村民陈某己被汽车撞死,霞山交警大队没有处理,村民有意见。2012年3月20日上午,我在霞山兴隆村等工作时,听到邻村的一个人讲见到我村的人到霞山交警大楼。我就搭乘公共汽车也去到了霞山交警大队。见10多个人站在交警大楼门前的公路上排成一队,拦住过往的车辆不让通行。还有一条横幅挂在路边,大楼门前地上有烧剩下的纸钱纸宝香火。我走到交警大楼一楼大厅门前看见大厅里有很多人,有我们村的,也有外村的,也有很多警察。见到陈某己的大女儿、二女儿在拖着一个警察的手哭闹。这时警察来抓人,我也被抓了。我们共12人被抓回了海滨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戊指认林某甲、吴某丙、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丙、吴某甲、吴某、陈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指认横幅。
1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我舅公陈某己在湖光路宝满村因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3月20日早上8点半,我接到舅公的二儿子的电话,叫我上午到霞山交警大楼参加他们向交警讨公道的活动,他在电话里还说他叫了很多家人和亲戚一起去了。10时40分左右,我搭朋友何某某的顺风车到了霞山交警大楼那里,见到有四、五十人在交警大楼处了。大楼门口站着10来人,有两个外村男青年拉着一条横幅,上面写着“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大楼门口撒了许多纸钱,还有烧剩的纸钱纸宝和香火。我到了交警大楼一楼大厅,见有几个女人,都是我舅公的亲人。我上了二楼,见有10多名警察,还有我舅公的亲朋好友二、三十人。他们大声向交警质问,有部分人对警察推推扯扯。我呆了10多分钟就下到一楼大厅,我舅公的一个亲人给了我一把纸钱,我接过后就在大门处撒了这把纸钱。不久,二楼的人下来了,在楼梯口旁边一个长头发,穿白色衣服的中年男子打了一掌在交警大队长的后颈部。接着我舅公的亲朋又对警察们推推扯扯的,场面混乱起来。我走到大门处,见我舅公十五、六个亲朋走到交警大楼门前的公路上站成一排,拦住过往的车辆不让通行。之后我在大门与一楼大厅之间走动。不久,警察到来要赶大厅里的我舅公的亲朋离开,双方发生冲突。在门口处我舅公的亲朋一起冲进大厅,我也随着他们一起冲进大厅,舅公的亲朋打了警察。后来我和其他11人被抓了。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丙指认林某甲、吴某丙、陈某丁、陈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陈某戊、陈某乙、林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大队办公大楼。指认横幅。
1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2012年3月19日15时许,我在麻章区湖光镇XX村里面碰见了同村的兄弟陈某甲,陈某甲对我说他的父亲被汽车撞死,霞山交警大队处理不公,他明天早上8、9点钟会和村里的人去霞山交警大队拉横幅,阻止交警正常办公,这样能够引起领导的重视,才能将交通事故处理好。他叫我和他们一起去。第二天早上9点,我自己坐车到了霞山交警大队,见陈某甲和其他三、四十人已经全部围在霞山交警大队的门口了,其中有两名村民在交警大队门口拉起写有“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一些人阻止前来交警大队办事的群众进交警大楼,也不让交警继续办公。陈某甲叫10多名村民在马路中间排成一条队阻止来往的车辆经过。一些村民在交警大楼办公室内撒纸钱和烧香烛纸宝,后来公安特警来劝我们离开,我们拒绝离开。我还上前阻止公安人员将村民带走。后来我被带回公安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丁指认林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吴某、陈某戊、吴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林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指认横幅。
1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12年3月20日9时许,我在村里玩的时候,听到村里人说霞山交警大队处理我村陈某甲父亲的交通事故不公正,叫我和村里的人一起到霞山交警大队阻止交警正常办公,这样就能引起领导重视,才能处理好交通事故。我和村里的三、四十人坐大巴车到了霞山汽车总站后,我自己下车找我哥哥,后来我自己坐摩托车来到霞山交警大队。见到了陈某甲,陈某甲叫其中两名村民将写有“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拉在交警大队门口,接着他又叫10多人围在交警大队的门口,然后他和其他人一起进入交警大队里面。如果有群众来办事,站在门口的村民就阻止前来的群众办事。在交警大队里面的村民也不让交警继续办公。一些村民在交警大楼里面撒纸钱和烧香烛纸宝。过一会,一名交警领导过来处理事情,有个人在这名领导背后打了一拳。接着其他民警过来时,村民又将其中的几名民警打伤。后来公安特警来劝我们离开,我们拒绝离开。陈某甲又叫10多名村民在马路中间排成一条队,不让车辆通过。现场由陈某甲指挥,我们一直僵持到13时许。后来我们12人被带回公安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吴某甲指认林某甲、吴某丙、陈某丁、陈某甲、吴某乙、吴某、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乙、林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指认横幅。
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2年3月14日,我爷爷在霞山区森林公园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货场撞伤不治身亡。我15日从深圳回来后,家属都在说交警处理不公,大家商量找领导为我爷爷讨回公道。同年3月20日9时许,我叔叔陈某癸叫我们一起去霞山区观海路的交警大楼讨说法。我就和我的叔叔、表弟、姑父打的士去到交警大楼,我姑姑、奶奶等人就坐另一辆的士去的。我们到了以后,其他村民陆续来到现场,有四、五十人。有村民拉起“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村民在交警大楼的出警牌上烧香。我姑姑也拿一些纸钱分给大家在交警大楼里撒,我也跟大家一起撒纸钱。后来村民和交警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身体接触并拉扯,将交警的队长打伤。后来民警进场维持秩序,但被村民拦着不给进入交警大楼。后来防暴警察来了,将我们带回海滨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乙指认林某甲、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陈某戊、林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
15、证人吴某的证言:2012年3月20日早上,我和绰号叫“宝满”的朋友一起坐车去看朋友,经过交警大楼时大约是10点,见很多人围在那里,我们村几个妇女也在,我下车看见村的3个妇女睡在地上,还有一条横幅,场面混乱。
经对照片辨认,吴某指认林某甲、陈某甲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
16、证人林某乙(湖光镇山寮村村民)的证言:2012年3月19日20时许,“浩哥”打电话给我说他家一个人被汽车撞了,霞山交警大队一直没有处理,他们家人明天早上到霞山区观海路交警大楼处讨公道,叫我和“K哥”一起到交警大楼集中,有村里的人接待我们。次日早上9时许,我和“K哥”搭载摩托车从麻章区临东村来到霞山交警大楼,见XX村很多人在交警大楼门前和一楼大厅里,有几个人在门前拉起一条“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很多人在烧纸钱。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乙指认林某甲、陈某丁、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丙、吴某、陈某戊、陈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
1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2012年3月20日9时许,我发现邻居家门口聚集了40多人,邻居(一名中年男子,不知姓名)对我说,他家里有一名60多岁的男子被汽车撞死了,但霞山交警大队一直没有处理。他们今天一起去霞山交警大楼向公安机关讨公道。邻居叫我和他们一起去。他们准备了一辆大客车,有人叫我们一起上车去交警大楼。我们搭乘汽车到了交警大楼,有人从车上拿下一条横幅,是白布做到的,上面写着“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字样,他们将横幅挂在霞山交警大楼门前的柱子上。接着村里的人就走进了交警大楼一楼大厅内,我跟着10多人上了四楼。一妇女用脚踢大队长办公室的门。这时一名警察走过来,叫我们不要闹事。我们村里人就围着他,并骂这名公安人员。我走到一楼,见一楼大厅有我村的人在烧纸钱,有人和公安人员争吵。过来一会,很多公安人员来将我们带回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吴某乙指认吴某丙、林某甲、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丙、吴某甲、吴某、陈某戊、林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
18、证人林某甲的证言:我叔公陈某己2012年3月14日在霞山区被汽车撞死,村里人觉得霞山交警大队处理该事故不公平,打算聚在一起到霞山交警大队找领导讨回公道。2012年3月20日8点我坐车从村里来到霞山区,准备到洪屋街买东西,9点我经过交警大队时见我们村的人聚集在那里,我知道是为我叔公的事的,就也参加了。我村村民围着交警大楼,有人在大楼的大厅地上烧香,有人在大厅撒纸钱,有人拿着写有“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字样的横幅挡在交警大队的蓝色招牌上。后来来了一批警察劝说村民离开,但村民推搡拉扯警察。后来我和姑姑的儿子陈某甲等人被警察带回了公安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甲指认陈某丁、陈某甲、陈某戊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
19、证人王某某(湖光镇XX村)的证言:2012年3月20日9时左右,我的一个远房亲戚“那妹”打电话给我说他村里有个人被汽车撞死了,叫我到霞山区观海路的交警大楼等他,我从我朋友家坐摩托车来到交警大楼,见到“那妹”,他说和他们一起围攻交警大楼,不让办事的人进来。我同意了。我和他一起混入闹事的人群中。有10多名女人在交警大楼前的公路排成一队,两名男子用两根竹棍撑起白布写的横幅。两名男子在楼里楼外撒纸钱。一些人在大楼的大堂和楼梯上点香和蜡烛。几个年纪大的村民在大楼门口抓住一名警察的衣服。一名40多岁的村民将警察的警棍抢过来,从大楼的门口扔到了人行道上。一名30多岁的男子打一拳给一名民警的背后。其中一名50多岁的男子(后来知道其叫陈某甲)在现场说很多话,大家都听他的。约13时许,我们12个人被公安人员带回了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王某某指认林某甲、陈某丁、林某乙、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丙、何某某、吴某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大楼。指认横幅。
2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我外公陈某己于2012年3月14日被汽车撞死,我觉得霞山交警大队处理不公。2012年3月20日我舅舅陈某甲打电话叫我到另一舅舅陈某癸在港务局南站的家找他。我去到以后,见到陈某甲、陈某癸、妈妈陈某子、姨陈某丑、姨父志某,外婆周某某、表哥陈某乙。他们商量如何去霞山交警大队讨回公道的事情。之后我和陈某甲、陈某乙、志某坐一辆的士去霞山交警大楼,我妈妈等人随后来。不久XX村很多人围在交警大楼的门前。我跟着陈某甲、陈某癸约20人上到二、三楼,后来我下楼,见大门处拉起了一条“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我外婆等人也来了,外婆拿来许多纸钱和香火,一名男子接过纸钱、香火,接着有多人在交警大楼大厅门及大厅里撒起了纸钱。有人在大厅烧纸钱。我走出大门见外面很混乱,门前公路也站了10多名村民,他们拦住过往的车辆。一名40多岁的男子打了一掌给一名警察的后脑部。在一楼大厅靠门口处又有村民殴打警察。后来我们被带回了海滨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何某某指认陈某丁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大队办公大楼。指认横幅。
21、证人乐某某的证言:2012年3月20日10时许,我正在海滨司法所工作时,听说有很多人聚集在霞山区观海路交警办公大楼处,并阻碍车辆通行。我赶到现场看见几名男子拉着“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站在交警大楼正门处,并阻碍群众进入交警大楼。另外还有10几名村民排成一字型阻碍来往车辆行驶。还有人站在交警大门前撒纸钱,烧香宝。有人聚集在大厅内推打交警。当我想试图进入大厅时被他们拦住了,说这里的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他们是来讨说法的,叫我明天再来。由于我无法进入交警大厅内,因此我在旁观看,见这些人继续阻碍交通。过了一会,公安人员来清理现场,但是被他们谩骂以及殴打。在陆续有警察赶到现场以及疏导交通后,那些人才慢慢散去。
经对照片辨认,乐某某指认陈某戊、陈某甲、陈某丙、林某甲、林某乙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林某乙殴打执法人员。
2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我是海滨街道办工作人员,2012年3月20日9时许,我与同事林某丙在上班时,网络内见很多人聚集在霞山区观海路交警大楼。我们过去看到10多名男子拉着“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站在交警大楼正门,很多人在交警大楼内吵闹。10多名妇女排成一字型阻碍来往车辆行驶。还有人在交警大门前撒纸钱。那些人不听劝告,推撞警察。后来警察带走了一些人。
经对照片辨认,严某某指认陈某甲、何某某、吴某、吴某甲、陈某乙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并殴打执法人员。
2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我在海滨街道办负责网络工作,2012年3月20日9时许,我与同事严某某在网络内上班时,发现很多人聚集在霞山区观海路3号交警大楼,我们便走到现场。看到10多名男子拉着“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的横幅。10多名妇女站在交警大楼门前马路并一字型排开,阻碍来往车辆行驶。很多人聚集在办公楼内吵闹。还有人在交警大门前撒纸钱。那些人不听劝告,推撞警察。后来,警察带走了一些人。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丙指认陈某甲、陈某丁、王某某、吴某乙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并殴打执法人员。
2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3号霞山交警大队办公楼。大办证大厅地上撒有冥币、纸钱,被打掉地上的警用领带,民警被打掉的眼镜,领带值班牌被烧,被损坏的门锁,执法处理岗牌被取下,大厅烧剩下的香柱,门被打烂,民警受伤照片,
25、到案经过:2012年3月20日霞山公安分局民警到霞山区观海路霞山交警办公大楼抓获了被告人。
26、户籍资料:被告人身份情况,作案时已满18周岁。
2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在公安阶段供述,我父亲陈某己于2012年3月14日在霞山区被汽车撞死,霞山交警大队不积极找证人取证,却认定是我父亲的责任,我认为处理不公,偏袒对方。为此我在几天前就和老家麻章湖光镇XX村的村民说了这件事。村民听我一说,也认为交警处理不公。3月18日,我和弟弟(又供述和村里的“老大”商量)商量后,决定3月20日来霞山交警大队讨公道(以闹的方式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3月20日上午8时左右,我到我弟弟陈某癸家里(港务局宿舍),和母亲周秀文、妹妹陈某子及其儿子何某某商量过一会一起去霞山交警大队。8时许我自己先来到霞山区工农路花圈处花350元租了一辆大巴,并用电话通知同村的陈某寅,告知他我已经租了一辆车,叫他通知XX村村民坐这辆车过来霞山交警大楼。后来我一人先来到霞山交警大队,接着我弟弟陈某癸及我母亲等人也坐一辆的士来到。过了一会,XX村村民也来到了霞山交警大楼。他们来后,就有人在霞山交警大的门口烧香,撒纸钱,拉横幅,横幅写着“执法不公老人冤死,求还死者一个公道”。横幅是村民自愿做的。有些村民在霞山交警大队门前马路排成一队,不让车辆通过。还有些村民在门口阻止民警办公和群众办事。我在和交警同志谈我父亲的事情,没有时间拦住他们。过了一会,就有村民因情绪激动而和在场的警察发生了冲突,推搡、拉扯。我出去拦双方,跟着有一批警察来维持秩序,现场更加混乱。我听村民说穿黑白相间T恤的村民打了交警。我怕该村民被抓,就进入交警大队里面将该村民拉出门口。后来我们12人被警察带回了海滨派出所。
在检察阶段供述,我没有叫村民去霞山交警大队,是村里的人自发去的。烧纸钱、挂横幅是我母亲周某某提议的。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甲指认林某甲、陈某丁、吴某、林某乙、陈某乙与其一起冲击霞山交警办公大楼。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是初犯,能当庭认罪,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缴获的横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许 河
代 理 审 判 员 陈 丽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星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