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港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港看守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提议与被告人陈某某合伙盗窃电动车,陈某某表示同意。后周某某准备了作案工具。次日凌晨3时许,周某某驾驶陈某某电动车搭载陈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38号湛江港宿舍区寻找作案目标。当周某某、陈某某经湛江港宿舍区2号大门进入到宿舍区4幢1门楼下时,发现被害人王某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经改装过的蓝色吉圣牌迅鹰电动车,陈某某即上前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车头的铁链锁钳断,随后陈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周某某驾驶陈某某电动车用脚推着陈某某骑的电动车一起逃离现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53元。破案后,公安人员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聪的报案材料、证人余志强、卢更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照片辩认材料、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湛港公(刑)勘 [2014]2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湛霞价认字[2014]27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盗窃公民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3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积极参与,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星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