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湛江市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处因其朋友谭某甲张贴广告被罚款之事与湛江市霞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产生争执,在双方拉扯过程中,林某甲突然拿出一把弹簧刀乱挥,刺伤了陈某甲的左腰部(经鉴定,未达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赔偿陈某甲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甲辩称,案发当时一对夫妇与城管人员发生争执,推扯时连我一起推才引起争执,对指控我持刀伤害被害人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因其朋友谭某甲张贴小广告被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下称霞山执法局)罚款之事,与林某乙、冯某甲先后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处,后与霞山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产生争执,在双方拉扯、推搡过程中,林某甲拿出一把小刀乱挥,刺伤了陈某甲。经鉴定,陈某甲左侧腋中线处见一斜向前下缝合创口,长212.5px伤口。损伤程度未达轻伤。冯某甲报警后,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等人赔偿陈某甲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陈某甲及霞山执法局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甲(霞山执法局协管员)的陈述:2013年10月13日18时许,我在霞山区绿塘路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办公室出来准备吃饭,两名男青年(一个穿黑衣服,一个穿浅色衣服)突然冲进办公室。我和其他同事上前拦住他俩人。穿黑衣服的男子问他朋友犯了什么事,要处罚,还说我们不给面子等等。其实是其朋友因乱贴小广告被我们带回来的。我们领导就让我们请他们出去,我和同事将他们推出货场大门外。过了没多久,那两名男子带了一名年纪稍大的男子共三人又冲进货场,并往办公室方向走。我和同事又上前阻拦,但三名男子骂我们,我们便与他们争吵起来,并推拉。穿黑衣服的男子不知从何处拿出一把小刀乱挥乱刺,我因躲避不及被刺到左腰部,倒在地上。后同事将我送到农垦医院治疗。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甲指认四名男子就是林某乙、冯某甲、谭某甲、林某甲,并指认林某甲就是刺伤其的男子。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2、证人吴某甲(霞山执法局协管员)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7时许,霞山执法局工作人员张某甲带着我和其他协管员在霞山区巡查乱张贴小广告的情况。我们到了荷花村附近时,发现旁边的墙上张帖着销售电视机顶盒的广告,我们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拨打过去,假装要购买电视机顶盒,并说在荷花村路口超市门口处等他。过了一会,就有一名男青年(谭某甲)来到超市门口,说他是出售电视机顶盒的。于是我们就上前将他抓获。他承认墙上的小广告是他张贴的,我们将他带回霞山区绿塘路霞山区创卫办的货场处交给霞山执法局的黄某和李某甲处理了。但谭某甲不肯接受处罚,他打电话叫朋友过来。过一会,见两名男青年(林某甲、林某乙)来到办公室找谭某甲,并问黄某、李某甲他朋友违反了什么规定,要带回来处理。黄某、李某甲向他们解释。但该两人说执法局的人乱罚款,他们在乱骂人。黄某、李某甲就要求该两人离开办公室,他们不肯。我和其他协管人员强行将他俩推出办公室并要求他们离开货场。过一会有另外一名男青年(冯某甲)带着该两人强硬要进办公室,并质问我们为什么推他们出去。我和其他协管人员阻止他们进入办公室。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林某甲)指着其中的协管员说就是他推其出去的。后来双方争吵。我们要求他们出去,他们不肯。于是我和其他协管人员将三名男青年推出货场,穿黑色衣服的男青年拿出一把长约10公分的小刀挥舞刺向我们,结果刺伤了陈某甲。我们随手拿起凳子砸他。该三名男青年被我们逼进了办公室。
经对照片辨认,吴某甲指认四名男子就是林某甲、冯某甲、谭某甲、林某乙,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3、证人叶某甲(霞山区创卫办职工)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7时许,我们霞山区创卫办一行七、八个人在霞山区荷花村东新花园清理小广告时看见墙上张贴着一则小广告,我们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拨打,叫对方到东新花园。过了一会,就有一名男青年骑一辆电动车来了,我们请他到霞山区创卫办货场,我们将男青年交给了两名城管工作人员。没多久,两名男青年开车冲进货场,后他们两个出去了。没有多久,我们正在吃饭,那两名男青年和另一名男青年闯进办公室,其中一人拔出一把折叠刀捅向一名工人,该工人腹部被捅了一刀。我们一名职工拿起凳子将该男青年手中的刀打落,并把他们四人推进办公室。
经对照片辨认,叶某甲指认林某甲、冯某甲、谭某甲、林某乙,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4、证人陈某乙(霞山区创卫办职工)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7时许,我们霞山区创卫办一行七、八个人在霞山区荷花村东新花园清理小广告时看见墙上张帖着一则小广告,我们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拨打,叫对方到东新花园。过了一会,就有一名男青年骑一辆电动车来了,我们请他到霞山区创卫办货场。男青年打了一个电话,没多久,两名男青年开车冲进货场。我们把他们请出货场,两名男青年不服气。没有多久,那两名男青年和另一名男青年冲进货场,其中一人拔出一把折叠刀捅向请他们出去的创卫办职工陈某甲,陈某甲腹部被捅了一刀。我们一名职工拿起凳子将该男青年手中的刀打落,并把他们四人推进办公室。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乙指认林某甲、冯某甲、谭某甲、林某乙,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5、证人黄某(霞山执法局人员)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8时许,我和同事李某甲正在霞山区创卫办上班。工作人员张某甲将一名涉嫌乱张贴广告的男子带回来接受调查。该男子不配合,他打电话叫来两名男青年(林某甲、林某乙)。这两名男青年问我们他们朋友违反了什么条例,为什么要罚款。我们向他们解释。他们就骂我们,说我们乱罚款。我们要求其出去,但他们不肯,继续骂。外面的协管员强行将这两个人推了出去。过了不久,有个男青年(冯某甲)带之前那两名男青年闯进货场,看守大门的协管员拦住他们,他们强行推开铁门冲了进来。他们和正在办公室外面吃饭的协管员争吵起来,协管员要求他们离开货场,他们不听。双方争吵激烈,互相拉扯,过了不久,见我单位一协管员陈某甲用手抱住腹部倒在地上。对方一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被人追赶跑进办公室,他手里还持有一把匕首。
经对照片辨认,黄某指认林某甲、冯某甲、谭某甲、林某乙,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6、证人李某甲(霞山执法局人员)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7时许,我接到单位通知称抓到几名在街上乱贴小广告的人,需要我回单位协助办理。我回到霞山区创卫办公室,与同事黄某对一名乱张贴广告的男子了解情况。该男子称其贴小广告是销售电视机顶盒的。该男子打电话给别人。过了二十来分钟,来了两名男子,他们问我们他们朋友违反了什么规定,要带回来处理。我就说他朋友违反何规定可以问他朋友,并请他们出去。这两名男子出去没多久,又伙同另一名男子共三人冲进办公室要找我们。在办公室外面的几名创卫办协管员拦住他们,不知何因,双方吵了起来,接着又打了起来。后三名男子相继冲进办公室,这时我发现霞山区创卫办一名协管员被其中一男子用刀刺伤了左胸部。创卫办其他协管员将受伤的协管员送到农垦医院治疗。
经对照片辨认,李某甲指认林某甲、冯某甲、谭某甲、林某乙,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7、证人陈某丙(霞山执法局协管员)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8时许,执法局的张某甲和协警带了一名乱张贴广告的男子(谭某甲)回来接受处罚。霞山执法局的黄某、李某甲准备对其问话。但他不配合,他打电话叫来两名男青年(一名穿黑色上衣,一名穿花色条上衣)过来。这两名男子过来后质问黄某、李某甲为什么要对谭某甲罚款。黄某、李某甲向他们解释,他们吵了几句。我们要求其不要在办公室吵,要他们出去。他们不肯。我就和其他协管员强行将他们推出了货场。过了几分钟,他们又叫一个年纪大的男子一起过来。他们三人强行推开大门进到办公室外面。后来来的男子问我们是谁强行将他朋友推出去的,和我们协管人员吵起来。在办公室里面的男子也和我们争吵,后来双方互相拉扯。突然陈某甲叫了起来。我见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手里有一部匕首。陈某甲左腰部流血。我们就抄起凳子将男子手上的刀打掉。后来我们将他们制服。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丙指认林某甲、冯某甲、谭某甲、林某乙,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8、证人冯某甲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8时许,我打电话给外甥林某甲,他告诉我他的朋友因在街上张贴销售电视机顶盒小广告被城管抓到了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处。我叫林某甲在该处等我。我进到货场办公室时,听到外面有打架声,见10多名穿迷彩服的男青年围着殴打林某甲,我冲出去想拦架,被人从后面抱住我,并殴打我,我挣脱后跑回办公室,用手机报警。后来听城管说林某甲用刀伤了他们的人。
经对照片辨认,冯某甲指认林某甲、林某乙、谭某甲。
9、证人林某乙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16时许,我朋友谭某甲打电话给说他被城管抓了,我借给他的电动车也被扣了,叫我过去霞山区创卫办帮忙。我便和朋友林某甲驾车到了创卫办,工作人员说谭某甲乱贴小广告要对他罚款。后来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因其被罚款的事情和城管吵了起来,几个城管推这个年轻人出去,林某甲在旁边也被推了出去。林某甲觉得无缘无故被推出去就和城管吵了起来。后来林某甲叫他舅舅冯某甲来。冯某甲问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有个城管说罚款处理。冯某甲问他们为什么动手,要找他们领导。一个城管说这里没有领导。林某甲听了跑出去和另一个城管吵了起来,后来有几十个城管冲过来持铁棍、凳子打林某甲,林某甲的舅舅冯某甲前去拦架,场面变得混乱,谭某甲也被他们打伤了。有一名城管被刀刺伤。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乙指认林某甲、谭某甲、冯某甲。
10、证人谭某甲的证言:2013年10月我在霞山区街上到处张贴销售电视机顶盒的小广告。同年10月13日17时许,有个男青年打电话说要买我的电视机顶盒,叫我在荷花村路口的超市门口等他。我到了后,城管人员出现并说我乱张贴小广告,将我带回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城管要罚我500元,我身上没有钱,就打电话给朋友林某乙,要求他来帮我交罚款。约过了10分钟,林某乙带林某甲、冯某甲来到霞山创卫办公室,他们在办公室门口和城管交涉罚款的事情。不知道他们怎么就吵了起来,后来又互相打了起来。城管的人多,结果他们三人被城管围着殴打,他们也殴打我。后来我们四人被他们抓到办公室,然后听说林某甲用小刀刺伤了一名城管。
经对照片辨认,谭某甲指认林某甲、冯某甲、林某乙。
11、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16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陈某甲左侧腋中线处见一向前下缝合创口,长212.5px伤口。伤程度未达轻伤。
12、粤湛公鉴遗字[2013]3749号检验报告:送检作案的小刀上未检见人血。
13、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害人陈某甲与被告人林某甲及冯某甲、林某乙、谭某甲的家属于2013年11月3日达成协议,由林某甲、冯某甲、林某乙、谭某甲赔偿陈某甲人民币50000元,陈某甲对林某甲、冯某甲、林某乙、谭某甲予以谅解。
14、霞山执法局谅解书:对林某甲、冯某甲、林某乙、谭某甲予以谅解,建议对该案撤案处理。
1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2013年10月13日17时许,我朋友林某乙打电话给我说他的朋友谭某甲乱张贴广告,被城管抓住要罚款,叫我开车搭载他去处理。我驾驶一辆小车和林某乙来到霞山区绿塘路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处,我们见到了谭某甲。谭某甲说因其张贴广告被城管罚款500元,他叫我帮忙说下能不能少罚一点。我和林某乙进入办公室,林某乙和一个城管工作人员谈起来。这时旁边有一名被城管抓的人的家属也帮我们和城管论理,说城管乱罚款。这时我电话响了,我走出去听电话。这时不知为什么那名家属被10多名穿迷彩服和便服的男青年往外推,结果推到我的旁边,我也被这伙人推了,他们又骂我。我就将车倒出去,停在货场外。过了一会,我舅舅冯某甲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舅舅也认识谭某甲,我舅舅也来到货场。我和舅舅进入货场办公室,我见一名推我的男青年在办公室外面的饭堂吃饭,我走过去问他为什么乱推人,接着我们吵了起来,这时10多名穿着迷彩服和便服的男青年过来围着我,他们拿铁棍和凳子对我进行殴打。我舅舅劝架时也被他们殴打。我见这情况就掏出一把小刀胡乱挥舞,结果不知道怎么就刺到其中一人。我和舅舅一直被他们打到退进了办公室。后来我被城管的工作人员抓住,公安人员到场后将我带回派出所。作案用的小刀是我在创卫办货场外面的地上捡来的。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甲指认冯某甲、林某乙、谭某甲,指认作案工具小刀。
16、到案经过:2013年10月13日18时19分,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接冯某甲报警后,到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处,后将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带回派出所,缴获作案工具小刀一把。
1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霞山区创卫办货场处。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身份情况,作案时已满18周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许 河
代理审判员 陈 丽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星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