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逮捕,同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12日公诉机关以霞检诉变诉[2015]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宇、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妨害公务的事实
2008年3月1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头派出所民警石某某、全某某带领孙某某等治安联防队员到霞山区后坑村一小卖部抓捕聚赌人员,被告人林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因涉嫌赌博被民警抓获并带上面包车,在车上,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为了逃避调查,不让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林某甲在车上反抗,踢烂面包车的车窗玻璃企图从窗口逃出,刘某丙则在车外煽动村民围住面包车不让民警离开,并拉住林某甲伸出窗外的双脚企图帮助林某甲逃跑。刘某甲为了逃脱也用手肘击打民警,后三人均被民警制止。期间,数名执法民警及治安队员被打伤,经法医鉴定,石某某、全某某、杨某某、孙某某、陈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民警执法的面包车上玻璃、空调风口、前保险杆受到破坏,经鉴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30元。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在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寺庙外发生争执进而互相纠缠。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持刀刺向林某乙,造成林某乙左侧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林某乙赔礼道歉,取得了林某乙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妨害公务事实
2008年3月1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头派出所民警石某某、全某某带领孙某某等治安联防队员到霞山区后坑村一小卖部抓捕聚赌人员,被告人林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因涉嫌赌博被民警抓获并带上面包车,在车上,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为了逃避调查,不让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林某甲在车上反抗,踢坏面包车的车窗玻璃企图从窗口逃出,刘某丙则在车外煽动村民围住面包车不让民警离开,并拉住林某甲伸出窗外的双脚企图帮助林某甲逃跑。刘某甲为了逃脱也用手肘击打民警,后三人均被民警制止。期间,数名执法民警及治安队员被打伤,民警执法的金杯XXX中型普通客车的侧玻璃、空调风口、前保险杆受到破坏。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石某某右胸前125px×100px青紫肿胀,压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全某某右上臂75px×100px肿胀,左手背部见散在挫擦伤,已结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左上臂见4×75px、2×25px青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孙某某前胸压痛,未见青紫。右膝关节处见3×50px青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甲右前臂见0.5×7.5px、0.5×10px擦伤。左手背见多处小片状擦伤。损伤程度轻微伤。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杯SY6480A中型普通客车的侧玻璃、空调风口、前保险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3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某甲、符某的陈述,2008年3月1日16时许,群众报称在霞山区后坑村一小卖部有人聚赌。石某某、全某某、尤某、王某、陈某甲、符某等10多名干警和治安联防队员到达现场,抓获涉赌人员林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并将三人带上执法面包车,村民刘某丁、刘某丙起哄,说警察打人,抢劫金戒指,村名随即将执法面包车包围,刘某丁抓起一块砖头想打民警,一些年轻人抓起木凳想砸坏车玻璃,被民警极力阻止,村民刘某丁用拳头抓伤联防队员陈某甲头部、手部。车内的林某甲、刘某戊在车内挣脱,林某甲用脚踢烂面包车玻璃,刘某丙抱住林某甲的双脚向外拉,想帮林某甲逃走,林某甲为挣脱,用拳头打民警杨某某的胸口,扭伤杨某某的左手臂。刘某甲打伤治安队员孙某某、符某等人,全某某阻拦时,被村民刘某丙等人划伤左手表皮,警服被扯烂。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2008年3月1日16时许,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后坑村村口一小卖部有人赌博,值班领导派我和民警全某某、尤某、王某及治安队员等人赶往现场,聚赌人员发现我们后,纷纷想逃离现场,我们抓获了参赌人员林某甲、刘某乙参赌人员刘某甲已经逃离现场,并将手中的200元赌资抛向路边,我上前捡起刘某乙的赌资,刘某丁从小卖部冲来,抓住我的前胸衣服,我掏出警察证,向他表明身份、刘某丁不但不理会,还打了我胸口一拳。全某某、王某赶来将李某甲拉开。我们要将林某甲、刘某甲带上车离开现场时,很多群众围上了不给走,刘某丙到面包车前面想拉开门放参赌人员走,还叫群众上车抢人。车上的林某甲挣脱控制,用脚踢碎了车玻璃,在刘某丙的配合下想逃走。全某某上前制止了刘某丙,林某甲、刘某丙、刘某丁见状高喊着叫群众拿工具打人,一些青年人见到刘某丁拿了一块砖头,也纷纷拿起砖头、凳子,经民警劝说,他们才放下手中工具。民警全某某、治安队员孙某某、杨某某也被打伤。
经对照片辨认,石某某指认林某甲是煽动村民抢人并用脚踢烂面包车窗玻璃的人,刘某甲是用手肘打伤治安队员孙某某的人,刘某丙是煽动村民抢人并参与抢林某甲的人。
3、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2008年3月1日16时许,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后坑村村口一小卖部有人赌博,经请示所长后,我和民警石某某、尤某、王某及治安队员孙某某等10多人赶往现场,见聚有很多人在推“牌九”赌博,他们发现我们来后就开始四处逃走,我们抓获了三名涉赌人员,分别是林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其中刘某乙想挣脱逃跑,并把手中的200多元赌资扔掉,石某某捡起赌资,被刘某丁上前揪住上衣,石某某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刘某丁打了一拳给石某某的胸口,抢石某某的工作证,林某甲、刘某乙、刘某甲被拉上执法面包车后,林某甲在车上叫抢人,并要逃跑,刘某甲要跳下车,林某甲用脚打烂车的玻璃,刘某甲用手肘击打抓住他的治安队员孙某某的胸部,刘某丙不听劝阻在车外向拉林某甲从车窗逃出来,我左手背刘某丙打伤,警服被扯烂,一些村名用砖头砸我们和执法车。
经对照片辨认,全某某指认林某甲是庄家、煽动村民抢人、打烂车窗玻璃的人,刘某甲是用手肘打伤治安队员的人,刘某丙是煽动村民抢人并参与抢人的人。
4、被害人尤某的陈述,2008年3月1日16时许,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后坑村村口一小卖部有一帮人赌博,我和民警石某某、全某某、王某及治安队员等10多人赶往现场,被赌徒发现我们,他们拼命逃走,我们抓获了三名涉赌人员,分别是林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其中刘某己,我们将三人带上面包车准备离开时,被后坑村村名李某甲、刘某丙阻拦,起哄围攻,李某甲、刘某丙说我们打人,抢金戒指,致使部分村民不明真相,围攻民警和执法车,刘某丁抓起砖头要打民警,其他人用木凳准备砸车玻璃,由于民警及时制止才未得逞。在车内的林某甲、刘某甲趁机在刘某丙的协助下想逃出面包车,刘某甲还打伤治安队员孙某某。民警石某某、全某某也被打伤。
经对照片辨认,尤某指认刘某丙是煽动群众抢人并从车窗抢林某甲的人,林某甲是庄家、打烂车窗玻璃并煽动群众抢人的人,刘某甲是用手肘打伤治安队员孙某某的人。
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08年3月1日16时许,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后坑村村口小卖部有一帮人赌博,我和民警全某某等10多人赶往现场,参赌人员发现我们后就开始逃走,我们抓获了三名涉赌人员,其中林某甲是做庄的,另外两人刘某乙、刘某甲是参赌的。他们三人被我们抓到后,林某甲叫村民抢人,被让我们带人走,我们将三人带上面包车,我在车上看管他们,林某甲在车上叫车外的群众快抢人,林某甲用脚踢烂车玻璃,叫站在车外的刘某丙拉他的脚,把他拉出车外,被民警拉了回来,刘某甲也乘机想逃走,被我拉住,刘某甲就用拳头打我,又用手肘打我胸口。刘某丁打了石某某,全某某也被参与抢人的刘某丙打伤手,撕烂紧肤。
经对照片辨认,孙某某指认林某甲是庄家、叫村民抢人、打烂车窗的人。刘某甲是用手肘打伤其胸口的人,刘某丙是起哄叫抢人并在车窗将林某甲抢出来的人。
6、证人林某丙的证言,2008年3月1日15时许,我经过后坑村路口的一小卖部时看见有人在赌“牌九”,我就站在旁边看,林某甲做庄家,有五、六名男青年在投注。16时许,海头派出所民警来抓赌,将林某甲后几名参赌人员拉上派出所的面包车后,有人煽动说,公安打人。很多群众围住派出所的面包车,我用双手抓住买那边吃窗边。后派出所的人将林某甲等人带走。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丙指认刘某甲是阻拦派出所的面包车,动手打民警的人,林某甲是用脚踢烂面包车玻璃的人。
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08年3月1日下午3时多,我到后坑村路口一小卖部参加用“牌九”赌博,16时许,海头派出所的民警及联防队员赶到出示工作证,并抓参赌人员,被该赌档的庄家起哄,民警将做庄的男青年和我,还有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青年三人抓上车。在场的人叫喊“抢劫”等话,甚至有人开始打民警和联防队员,面包车玻璃被打烂,有人到车边不让警察将我们带走,有人用砖头、凳子要打民警,被民警制止,有人用拳头打民警。还有些围观人员也打民警、联防队员。被抓上车的庄家叫大家抢人,不让警察将人带走。
经对照片辨认,刘某乙指认林某甲是庄家,并叫村民抢人的人,刘某丙是说民警抢劫的人,刘某甲是不让民警将人带走的人。
8、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辩解,2008年3月1日16时许,2008年3月1日16时许,我们四个人在霞山区后坑村路口一小卖部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由我坐庄,约15分钟后,我不玩了,由其他人做庄,这时公安人员赶到,要我上车,我说我没参与赌博,公安人员将我带上一辆面包车,我在车上反抗,将车的玻璃踢烂,我姐夫刘某丙在车外用力拉我,想协助我逃走。
9、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辩解,2008年3月1日16时许,我在霞山区后坑村路口我叔叔经营的一小卖部,有人在推“牌九”赌博,林某甲也在推“牌九”,我也押钱赌博,15分钟后,林某甲不做庄家了。这时海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小卖部执法,抓了林某甲,又抓了我,要将我带上一辆面包车,我用手肘顶住由工作人员几下。在车上,林某甲用手、脚打烂车窗玻璃。很多村民阻拦民警将人带走。
10、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辩解,2008年3月1日下午,我到霞山区后坑村路口一小卖部卖水给个顾客,这时海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来,说小卖部有人以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说我也参与了赌博,带我到海头派出所调查,我说我没有赌博。
11、同案人刘某丙的供述、辩解,2008年3月1日16时许,听说民警在后坑村抓赌博,我就开车到该村小卖部,见我妻弟林某甲在公安的面包车上用双脚向外推,并把面包车的玻璃窗搞破了。我用双手抓住林某甲的双脚向车外拉,有民警来拦住我,我拉了民警的手,并推他离开。当时很多村民在拦住执法车。后我被带回派出所。
经对照片辨认,刘某丙指认林某甲是用脚踢烂面包车玻璃的人。
12、湛检技鉴[2008]46、47号检验鉴定书、[2008]540、548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经鉴定,石某某右胸前125px×100px青紫肿胀,压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全某某右上臂75px×100px肿胀,左手背部见散在挫擦伤,已结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左上臂见4×75px、2×25px青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孙某某前胸压痛,未见青紫。右膝关节处见3×50px青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甲右前臂见0.5×7.5px、0.5×10px擦伤。左手背见多处小片状擦伤。损伤程度轻微伤。
13、湛霞认[2008]0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金杯XXX中型普通客车的侧玻璃、空调风口、前保险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30元。
1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后坑村村口小卖部。
15、到案经过,2008年3月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4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寺庙外找被害人林某乙,两人发生争执,互相拉扯,被告人林某甲持刀刺向林某乙。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乙左侧腹部见一弧形长462.5px缝合创口疤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在海头派出所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向林某乙赔礼道歉,取得了林某乙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我去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寺庙处开本村关于正月十六元宵节“年利”的会议。开完会我走到门口时,林某甲用左手掐住我的脖子,我问林某甲想干什么,他说,我想做死你。我就用手把林某甲的手隔开。林某甲用右脚踹了一脚在我的左胯部,接着又用右脚踹我的右胯部,我闪开后,林某甲把他的挎包拉到胸前,打开包右手从包里拿出一把尖刀,我问他,你想干什么?他说,我做死你。然后冲过来用刀在我腹部划了两下,当时我腹部流血了。我哥哥离开后冲过来把林某甲推开,其他村干部也想上来劝阻时,林某甲还想用刀砍村民代表林某丁,但被人阻止了。后林某甲趁乱逃跑,我打电话报警。之前林某甲有次到我家找我要钱,我不给他,之后林某甲就报警说我打他。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戊指认被告人就是用刀伤害其腹部的人。
2、证人林某戊的证言,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我拿对联回到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寺庙,当时村干部和代表在开本村关于正月十六元宵节“年例”的会议,这时林某甲开一辆摩托车来到,会议当时讨论选两个人当会计、出纳。林某甲走到门口处吵,说要选4个人,会场没有人理睬他。到了21时许开完会时,林某乙从屋里走出来,林某甲就用手抓住林某乙的衣领,林某乙挣脱林某甲的手,林某甲就从挂包里拿出一把刀刺向林某乙腹部,林某甲还追过去要砍当时在旁边劝说他的村民林某丁,被其他村民阻止了,这时村民要抓林某甲,林某甲逃离现场。没有看到现场有人打林某甲。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戊指认被告人就是用刀伤害林某乙的人。
3、证人林某己的证言,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我在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寺庙处开本村关于正月十六元宵节“年例”的会议,21时许散会后,我看见村民林某甲用手抓住林某乙的衣领,林某乙用手推开林某甲的手,并问林某甲想干什么,林某甲又上去抓林某乙胸口的衣服,林某乙又把林某甲的手推开,然后我看见林某甲从其身上的挎包内拿出一把刀,林某甲挥动手上的刀和林某乙争吵,我赶紧叫村民来劝架。村民劝说林某甲,但都被林某甲骂,林某甲还想冲过去砍劝说他的林某丁。后来我发现林某乙的腹部受伤了,林某乙说是被林某甲用刀伤的。没有看到现场有人打林某甲。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己指认被告人就是用刀伤害林某乙的人。
4、证人林某丁的证言,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我在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寺庙处开本村关于正月十六元宵节“年例”的会议,见林某甲斜背着一个咖啡色的皮包站在寺庙门口看里面开会的人员,村干部说要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统计正月十六年例的花销,林某甲站在门口说要选2名会计和2名出纳,没有人搭理他。散会后我走出门口,听到身后有争吵声,我转过头看见林某甲用手抓住林某乙胸口处的衣服,用力将衣服扯到林某乙脖子上,林某乙用手推开林某甲的手,林某甲挣脱后就从他背着的包里掏出一把尖刀,刺向林某乙的腹部,然后看见林某乙捂住服,林某乙的哥哥林某戊将林某甲推开。我骂林某甲用刀伤人,林某甲就冲向我要砍我,其他村民冲过来说要把林某甲绑起来,林某甲趁乱逃跑。林某戊没有用长板凳打林某甲,没有看到现场有人打林某甲。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丁指认被告人就是用刀伤害林某乙的人。
5、证人林某庚的证言,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我在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寺庙处参加村里召开的选“神头”和寺庙会计、采纳会议,会议进行20分钟左右后,见林某甲背着一个棕色的背包开一辆摩托车停在寺庙旁边后,然后站在寺庙门口听我们开会,会议说要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时,林某甲站在门口说要选2名会计和2名出纳,没有人搭理他。散会后大家陆续离开,我走在林某乙的身后,林某乙出了门口,林某甲就走到林某乙面前用右手抓住林某乙胸口处的衣服,林某甲左手还拿着一把刀,林某甲对林某乙说,你信不信我砍你?林某乙说,你要砍我就给你砍。然后林某甲和林某乙两人拉扯起来。村民劝说林某甲,林某甲和劝说他的林某丁争吵,还想拿刀砍林某丁,林某丁找到一根木棍想和梁佳打架,我拦住林某丁,林某甲老婆也拦住林某甲,接着林某甲又跑去和林某乙的哥哥林某戊打架,林某戊拿一张长木凳,林某甲拿刀,当时场面混乱,我没看见林某戊和林某甲互相打到对方。接着林某甲用手捂着头部跑了。之后林某乙说他被林某甲用刀砍伤腹部了。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庚指认被告人就是用刀伤害林某乙的人。
6、证人林某辛的证言,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我在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XX号家中,21时许,听见有人打架,我就出去看,我走到文化楼,看见村干部林某乙和村民林某壬追着我老公林某甲打,林某乙拿着树木,林某壬拿着一张长板凳,后我老公跑回家。
7、粤湛公(司)鉴(活)字[2014]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决定书,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左侧腹部见一弧形长462.5px缝合创口疤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外村文化楼前空地。
9、委托书、刑事和解协议书,2014年5月2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10、到案经过,2014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
11、人口信息资料,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我经过湛江市霞山区西厅村文化楼处看见村长林某乙在庙里开会,我等到21时许林某乙开完会走出来,我就问他,你2013年12月5日打了我,现在怎么处理?林某乙用手把我推开,我又迎上去,这时林某乙用拳头打了两下在我头部,接着我和林某乙拉扯在一起。当时林某丁拿着一根木棍以及林某乙的哥哥林某壬拿起一张长板凳冲过来,林某丁冲到半路被我老婆拦住了,林某壬冲了过来但其没有动手,我和林某乙在拉扯过程中,林某乙将他的上衣脱了下来,然后继续殴打我,于是我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用冲到的钱不顶住林某乙的腹部,林某乙闪开到一边,这时李某乙将美国丢给林某乙,林某乙捡起美国要打我,我就跑了。林某乙一直在后面追我,用木棍把我打倒在地,林某壬也用长凳打我额头。后我跑回家了,在回家道路上我将菜刀丢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又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罪行,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英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树 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