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林进。
被告一: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湛江人民大道南分店,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负责人:刘喜明。
委托代理人:兰静,该司职员,一般代理。
被告二: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Gregory Stephen Foran。
被告三:廉江市华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进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湛江人民大道南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廉江市华强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进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 华 全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嘉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