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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98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0:3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98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亲自到本院,经本院询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 华 全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嘉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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