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判 决 书
(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85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因工作关系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12年3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原告与被告草率结合,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的暴躁性情逐渐暴露,特别是被告的母亲在原告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打原告,被告依然偏袒其母亲,原告认为在这样无任何家庭温暖可言的环境中,双方的感情已无法挽救,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生育黄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母亲没有打原告。原告与被告母亲关系不好,家庭有矛盾是属实。原告在外租房住环境不好,为了孩子着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因工作关系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3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时有争吵,原告与被告母亲关系不好,婆媳间常争吵打架。2013年10月原告外出租屋居住,原、被告协议,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在未离婚前协议男孩由原、被告各抚养十天。2014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案经庭审调解,原告认为被告如答应一家三口在外租房生活,就同意不离婚,被告认为在外租房贵,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合,婚后生育一男孩,夫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不和,主要是因婆媳关系不好引起,从庭审的过程看,原、被告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原告也认为只要被告肯与其在一起生活,也可以考虑不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虽有不和,但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给双方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进一步互让互谅,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向 阳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维 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