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130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5:5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13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协议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韶  霞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