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13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协议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韶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