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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93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5:5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93号

原告张某。

被告邓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嘉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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