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霞法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郑全忠,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湛江市工商局坡头分局干部,住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志路40号2栋603房,身份证号码:440811196906150614。
被告彭慈,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湛江市第二十五小学教师,住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二路6号4栋304高度,身份证号码:440803197602122926。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全忠诉被告彭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全忠2013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全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全忠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 华 全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韶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