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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339号
发布时间:2014-08-27 15:5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吕群智。

申请执行人黄求英。

申请执行人吕生进。

申请执行人陈爱珍。

申请执行人吕美遐。

申请执行人吕生泼。

委托代理人黄月宝,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孙进玉,下村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霞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以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下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将存款存于广东南粤银行海湾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已依法将其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2013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13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户名: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下村经济合作社;帐号:XXXXXXXXXXXXXXXXXX)存于广东南粤银行海湾支行的存款35000元的冻结 。 

二、划拨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户名: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下村经济合作社;帐号:XXXXXXXXXXXXXXXXXX)存于广东南粤银行海湾支行的存款31324元至本院账户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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