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朱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65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秋伟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被告吴文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元,由被告吴文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