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1811号
湛江市央艺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明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梁明与被告湛江市央艺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广东省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限被告湛江市央艺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款项28500元及赔偿违约金5979.88元给原告梁明;三、驳回原告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3.84元,由被告湛江市央艺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法庭) 名 称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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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粤0803民初1811号
汇款人:梁明
汇款金额: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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