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443号
吴治平:
本院受理原告彭球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160110.33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从原告代清偿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从2017年1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2日,160110.33×6%÷365×819天=21555.68元);第1项和第2项的请求合计金额为181666.01元;3、判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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