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连与被告杨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8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杨晓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凤连货款2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晓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本案审判长张荣,书记员李妙丹。
联 系 人:张荣、李妙丹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