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421号
黄汝川: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汝川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65000元和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付,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为89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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