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609号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63400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2020年9月7日,利息按年利12%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陈丽欣)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办公室